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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BSMI宣布标示伤害视力警示语的电子产品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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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台湾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第7条第2项规定,2014年7月9日,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(BSMI)宣布建议包括以下海关税则、具有显示面板的产品应在产品本体标示警示语,并且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标示警示语及注意事项。
(1)涵盖产品清单
建议的产品清单及其海关税则如下表所示:
产品名称
|
海关税则
|
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(不具通话功能)
|
8471.30.00.00-8
8471.90.90.00-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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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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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528.72.00.00-0
8528.73.00.00-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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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视器(显示器)
|
8528.41.00.00-8
8528.49.10.00-8
8528.49.20.00-6
8528.51.00.00-5
8528.59.10.00-5
8528.59.20.00-3
8528.69.10.00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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掌上型游戏机(儿童玩具,其具有显示面板的电子商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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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04.90.90.00-5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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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警示语内容
上述所列的电子产品,标示的警示语及其注意事项内容和方式如下:
a. 警示语(在产品本体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):使用过度恐伤害视力;
b. 注意事项(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);
- 使用30分钟请休息10分钟;
- 2岁以下幼儿不能看屏幕,2岁以上每天看屏幕不要超过1小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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